EHS法规月讯(2016年5月):健康安全

2016年05月09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月25日安监总局发布通知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4日。草案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部分:对基础设施要求至少每三年进行检查和安全评价;对新设备和工艺加强监管;对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警示标识做出更明确规定;增加对从业人员的限制。 二、对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做出更细化的规定。明确进出、原材料、作业行为、总仓库、中转库的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制度;规定检维修作业、烟花爆竹的流向、产品标识、企业内运输和装卸、销毁和配送等具体内容。 三、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给出更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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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4月):健康安全

2016年04月11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发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 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或备案)等要求。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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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3月):健康安全

2016年03月08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 同时,《规定》将客车、危货运输车列为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重点对象。一是要求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是明确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在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允许普通货车在驻地运输经营所在地进行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三是不再要求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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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2月):健康与安全

2016年02月05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和单位联合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最后,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该意见提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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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1月):健康与安全

2016年01月08日

本期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国家安监总局12月14日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该《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因此,详细了解该目录对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目录》中罗列了40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面要求,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相应人员的资质与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承包商管理,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和安全管理上的具体要求。 另外,《目录》也列出了相应检查内容不合格所对应的法规条文与处罚依据供企业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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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5年12月):健康与安全

2015年12月01日

本期要点: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联合发布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代替了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新旧目录的主要不同有: (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而将原《目录》中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4类分别归入上述6类中。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三)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关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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