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办法》由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以下为新版《办法》的一些要点:1)新的《办法》规定:省(区、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2)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3)工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4)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本期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5月7日发布了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两个规范。 一、《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中规定: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审核。并明确了审核方式和组织实施的细节。 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要求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应在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并稳定达到设计目标后三个月内开展,评估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评估包括绩效评估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两个部分。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可作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落后产能界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政府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