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规月讯(2016年2月)

2016年02月06日

劳工法规月讯(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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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2月):健康与安全

2016年02月05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和单位联合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最后,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该意见提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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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2月):环境

2016年02月03日

本期要点:环境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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