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法规月讯(2016年5月):环境

2016年05月09日

本期要点:环境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 2016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环境  月讯

劳工法规月讯(2016年4月)

2016年04月13日

劳工法规月讯(2016年4月)

  劳工  月讯

EHS法规月讯(2016年4月):健康安全

2016年04月11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发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 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做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或备案)等要求。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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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月讯(2016年4月):环境

2016年04月11日

本期要点:环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2016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分类与名录(试行)》一样,是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之一。 《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办法,将与已经发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起,作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细化,与现有法规兼容。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2016年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修订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与《节约能源法》保持一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应标未标、标识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对虚标能效的监管,及对能效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补充了规范网络销售能效产品的相关内容,丰富了能效标识信息内容,与能效“领跑者”制度衔接配合。 新版《管理办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这一场景的规定,要求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环境  月讯

劳工法规月讯(2016年3月)

2016年03月08日

本期要点:劳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出了网络出版服务的定义和范围,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劳工  月讯

EHS法规月讯(2016年3月):健康安全

2016年03月08日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 同时,《规定》将客车、危货运输车列为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重点对象。一是要求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是明确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在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允许普通货车在驻地运输经营所在地进行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三是不再要求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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