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点: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联合发布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代替了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新旧目录的主要不同有: (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而将原《目录》中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4类分别归入上述6类中。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三)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关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列出。
本期要点: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5年第70号) 环境保护部于11月17日发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同时《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止。新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规定有了以下不同: 一、去掉了适用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即取消了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审批。 二、新规规定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 三、新规要求:由原规定的每年11月1日改为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四、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环境保护报告需要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且不再用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本期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修改稿)》意见的函(厅函[2015]245号) 10月13日安监总局发函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的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修订草案包括大篇幅的修改和调整,主要包括: 一、将原“5.1目标”、“5.2组织机构和职责”、“5.3安全生产投入”3个要素精简归并为“目标职责”; 二、将原“5.6生产设备设施”、“5.7作业安全”、“5.10职业健康”3个要素合并为“运行控制”; 三、把原“5.8隐患排查和治理” 和“5.9重大危险源监控”2个要素合并为“隐患、风险及预防预控”; 四、将原一级要素“5.9重大危险源监控”调整为二级要素“5.5.2风险管理”,广义上包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修改稿明确要求企业应建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本期要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9月2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它事业单位法人,均不得申请环评资质。 其次,新办法还提高了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环评报告所有章节均需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 另外,新办法要求:甲级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由10名增至15名,每个甲级报告书类别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3名增至6名,每个类别有相应类别业绩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2名增至3名(4年内,3人各2项报告书,共6项)。乙级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由6名增至9名,每个报告书类别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2名增至4名,每个报告书类别有业绩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1名增至2名(4年内,2人各4项,共8项,报告书、表不限)。